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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士面临的涉税风险
来源:知乎 | 作者:- | 发布时间: 490天前 | 3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刑事风险

1.虚开犯罪风险

虚开发票类型案件常见于煤炭、石油化工、再生资源、物流等行业,这些传统行业的中高层一般都属于高净值人士,而企业一旦涉及虚开类犯罪,主要负责人员通常都将面临刑事处罚遭受牢狱之灾。除了上述企业因行业特殊性可能面临虚开犯罪风险外,企业虚开发票增加经营成本冲减收入的行为也屡见不鲜。近年来我国多次提出重点打击虚开类型犯罪,并建立常态化工作部署,2021年10月建立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以来,六部门积极落实《关于做好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于2022年6月六部委召开联合打击留抵骗税和出口骗税工作交流推进会,提出虚开犯罪“骗税必严打”“违法必严惩”的口号。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做好虚开类型案件的企业合规和司法救济尤为关键。

2.逃税犯罪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高净值人士多是企业负责人,出于企业经营便利性的考虑和降低企业及个人税负的考量,可能存在使用个人账户进行企业资金收支的情况,引发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由于目前金税四期已经实现税务机关与银行、保险等机构建立数据共享和交换,中国人民银行也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私人账户频繁的资金往来很可能引来税务机关的调查,而公私账户混同的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偷税,甚至被司法机关以逃税罪予以立案。

(二)行政风险

1.税收洼地及财政返还稽查风险

除了上述刑事风险外,近年来多起明星网红纳税筹划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例持续引起公众关注,也给广大高净值人士敲响了警钟。

税收洼地和财政返还是纳税筹划最为常见的一种手段,许多高净值人士花费重金请专业人员服务设计出的方案,其境内部分的核心就是围绕部分省市或是区域的“低税”以及财政返还政策降低实际税负,如霍尔果斯、海南等。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等文件,一方面叫停不合规的税收返还的规定、另一方面打击相关避税行为。如深税稽处〔2020〕242号中,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该企业利用霍尔果斯某公司转移收入及利润少计企业所得税,并按照3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企业所得税,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总计近一亿元。

2.平价股转风险

高净值人士为实现财富的二次积累通常涉及大量投资和持股。在退出投资时,为了减少税款,存在个人先将股权平价转让至其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再以个人独资企业与股权受让方交易。但随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和41号公告出台,该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很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而遭到税务稽查,将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3.转换收入性质风险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还可能被用于转换收入性质,高净值人士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收取个人收入或虚构业务转移收入,将个人劳务所得转化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利用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税率差异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方式降低税负。但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十分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并可能因此被认定为偷税,处以高额罚款。

(三)反避税调整风险

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并强调对个人的反避税问题,不仅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正式确立了反避税规则,还接连推出《一般反避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并发布了多则公告用以完善反避税制度。高净值人士通过境外低税率地区避税的行为将因CRS的实行变得更为艰难;因“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存在转让境外股权时可能被我国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居民企业间接股转而遭到双重征税。

高净值人士利用海外信托公司搭建的涉税架构,也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交易违反“合理商业目的”而受到反避税调整;关联企业的“平价”交易还可能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受到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整;“实际管理机构”规则的实行,让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交易腾挪收入、降低税费变得十分困难,实务中,深圳税务稽查部门以“香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内地为由”,要求香港公司的收入按内地税收居民企业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次性补缴税款,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巨大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