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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老公司股东还有3年过渡期
来源: | 作者:东方朱熹 | 发布时间: 238天前 | 23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1月15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第3章第1节第4条规定:

“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存量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缴足全部认购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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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首次明确了新《公司法》实施后存量公司实缴出资的时间要求,也是国内第一个出台执行细则的地方性规定。

在税乐服文章《新《公司法》要求5年内实缴出资,老股东的5种应对策略》中,我们对老公司股东实缴时间要求的推测是到2029年6月30日。

按照此次意见稿,北京市对存量公司比照我们之前的推测还多给了3年的宽限期。具体为:
1、存量公司章程约定的入资期限早于2032年6月30日的,股东按章程约定的入资期限缴足出资即可;
2、存量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入资期限等于或晚于2032年6月30日的,需要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章程约定的入资期限改到2032年6月30日之前,股东按照章程约定期限完成实缴
对于存量股份有限公司,该意见同样也给了3年宽限期,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实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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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今天就截止了。大概率,该意见稿会很快获得通过并执行。

虽然是北京市的地方性规定,但是作为首都,该意见对各地的政策有很重要的引导示范作用。各地对于存量公司实缴的时间规定会参照该标准。

所以,老公司的股东们可以安心,还有8年半的时间完成实缴出资,时间很充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