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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终于等来了修订!你需要了解的三个热点
来源: | 作者:东方朱熹 | 发布时间: 105天前 | 1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务院5月6日发布的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财税相关的有消费税法、会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立法修订工作。

其中,《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备受社会关注,影响最大,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税收征管法》此次修订工作有三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关乎每位纳税人

一. 全面涉税信息管理体制的建立,也就是要实现纳税人识别号全覆盖

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的一个大背景,就是配合国家的税制改革;其中的一项核心目标就是,通过立法建立全面的涉税信息管理规则体系,核心手段则是进一步完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覆盖到企业和个人的所有收入和消费、支出场景。

一旦此次立法明确落实此项制度,以往可能存在灰色地带的现金往来,将从付款方源头上予以控制,付款方将钱给了谁,必须将其纳税人识别号登记在册,从而实现对这部分的全程监管。

纳税人识别号一旦覆盖个人消费场景,不仅从收入方面进行监管,未来个人买房、买车、高档消费以及投资、理财等都与识别号挂钩,就可从单纯的收入角度监管变为了收入和消费、支出等多个角度共同监管

二. 税收滞纳金制度

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一直饱受诟病,主要有3方面的问题:

1.现行缴纳标准过高。

依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税收滞纳金的缴纳标准,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折合成年化就是18.25%。

日利率万分之五,看似不高,但是由于税收执法的滞后性,一旦产生滞纳金,计算时间短则数月,长则数年。而现在的税收滞纳金都是由税务IT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想协商调减的空间都没有。

2.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纳税人补得起税,交不起滞纳金的情况。

虽然根据现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滞纳金或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即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

但是由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只规定了缴纳标准,没有对滞纳金上限做出限制,导致实际各地区的税务实践产生较大争议,执法尺度不一。

一旦税务局做出补税裁决,企业如果对滞纳金有异议,只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成本极高。

3.税收优先权制度是否适用滞纳金。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45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在企业破产清算场景下,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享有税收优先权理所应当。

但是,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倾向于将该权利延伸至滞纳金。虽然最高法已经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税收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但是并未上升为立法,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争议,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有望从立法层面解决以上三方面的问题,明确滞纳金的法律地位和缴纳规则。

一种合理可行的调整方案,是将现行的单一滞纳金转为“税收利息+滞纳金”。税收利息承担补偿功能,税收利息的起算以客观欠税为标准;滞纳金承担惩罚功能,按照过错归责原则计算时间且存在除外期间。二者各司其职,既能责罚对等,也能降低纳税人负担

三.行刑衔接机制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于纳税人不申报、未及时申报、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只简单规定了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没有行刑衔接的具体条款。

实践中,涉税违法的行刑衔接程序一直存在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税务机关移送涉税刑事案件无法可依,涉税刑事案件的移交无论在法律文件规定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完备。

无法可依的现状,导致移送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税务执法机关手里。事实上,税务执法机关对移送涉税刑事案件并不积极,而是有意无意的将该权力用作对“不听话、不配合”纳税人的“惩戒”工具。虽然现在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机制,强调了检察机关加强对税务机关应移尽移程序的监督职责,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法律障碍。

导致的结果是,类似的违法行为,实际的处罚结果差别巨大。譬如同行业相近金额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有的追究刑事责任被重判,有的则补税结案了事,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

这些年来,国税总局、最高检和最高法对于涉税违法犯罪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新规,包括大家熟悉的轻微涉税违法行为的“首违不罚”和逃税罪的“首二罚不刑”。

另外,最高检和最高法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月20日正式施行),明确和新增了涉税违法行为的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对于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违法行为,依法移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另外对于逃税等违法行为,必须先由税务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作为前置程序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举例:

《解释》第三条

“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第二十条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相形之下,《税收征管法》由于多年未修订,在这方面有点落后了。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有望进一步明确行刑衔接程序,与《刑法》、新《公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

以上三点,直接影响到每位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税乐服将持续关注和解读《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的最新进展。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5月6日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内容有删减)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准确把握“国之大者”,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正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能源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草案、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

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稀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道路运输条例。

。。。

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主动了解相关情况,把好立法审查关,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防止部门利益影响。对于时间紧、难度大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提前介入,组织专班积极推进。对于立法项目中矛盾焦点问题突出的,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