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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还能灵“活”多久?
来源: | 作者:东方朱熹 | 发布时间: 609天前 | 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灵活用工的概念现在被市场滥用了。“灵活用工”作为对企业正常雇佣用工的补充形式,会长期存在,且会不断伴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前行。但是,现在市场上绝大多数以“灵活用工”名义从事薪税业务的平台公司都在“刀口舔血”。

“灵活用工“一词,从来没有出现在国家级的官方文件中。在国家的政策文件中常出现的词是“灵活就业”。从国家“十五规划”开始,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就业类型首次被提及。从此以后,支持灵活就业的意见就再没有“缺席“过国家重大国民经济规划,可见国家战略层面是支持灵活就业的。

那么什么是灵活就业,编者认为,可以理解为“全日制就业“以外的其他合法就业形式的统称。相比于”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优势就是灵活,突破了劳动合同法的种种限制,很好的补充了”全日制就业“的不足,增加了就业机会。“灵活就业“是站在就业对象的角度讲的概念,如果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讲,“灵活就业”对应的就是“灵活用工”。

企业的用工形式包括多种形式: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实习、岗位外包、业务外包、合伙、自雇、平台用工等。这里面没有一种分类形式叫灵活用工。

编者认为,国家级的文件不提“灵活用工”,正是其权威性和准确严谨性的体现。广义上讲,“灵活用工”本身并不是指某种单一的用工形式,而是对企业“全日制用工” 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式的统称。“灵活用工”一直长期存在,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

国内四家上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无一例外都将“灵活用工”作为自己的主营业务之一,但实质上做的都是劳务派遣业务,只不过是蹭“灵活用工”的概念热度,新瓶装旧酒。

正因为广义灵活用工的范围太过宽泛,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或官方定义,导致我们在讨论灵活用工的时候无法对其进行清晰明确的表达,大家可能都在用“灵活用工“这个词,但所说所指完全不是同一回事。

近几年,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以“灵活用工“为唯一主营业务的平台公司,实质上都在从事薪税结算业务。早期只是一些拿到了地方税务”委托代征“资质的公司小范围运营,后来陆续有知名上市公司、地方国企、甚至大央企进场,把”灵活用工“概念推向了高潮。

虽然各家“灵活用工“平台公司都声称合法合规,有官方文件支撑,且客户众多。但是,从2020年11月起,全国各地”灵活用工“平台公司暴雷新闻不断,让人真伪难辨,对其真实的合法性产生质疑。

事实上,现在市场上这些做薪税业务的灵活用工平台(以下简称“用工平台“)业务,可以认为是一种”B2B2C“的用工形式。企业通过用工平台发布任务,个人通过用工平台承揽业务。这样,企业与个人之间无直接劳动关系,企业、用工平台、个人之间是民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客观上说,用工平台的业务模式是在互联网+应用大背景下兴起的一种新的业务形态,相比劳务派遣等传统“灵活用工“形式,有诸多创新,也改进了社会组织关系,推动了用工形式进步,有其积极社会意义。

但是,其创新价值与用工平台业务市场的火爆程度严重不匹配,实质原因还是利益驱动。如果通过传统的劳务派遣方式,企业如果需要发放5万元的劳务费给个人,企业除了需要额外承担派遣公司5%的管理服务费,派遣公司还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缴1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到手只有4万元

如果通过用工平台发放同样金额,虽然用工企业也需要支付服务费,但企业可以从用工平台获得全额增值税专票抵扣,实际服务费成本接近为零,而现在市场上的用工平台都是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去申报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一般都在2%以内,也就是说个人可以到手49000元以上

作为用工平台,除了服务费,一般还可以从平台当地政府处获得补贴,实际收益也高于传统的劳务派遣公司。成本优劣,高下立现。各方都有利可图,自然趋之若鹜。

低成本“创新“往往伴随着风险和失控。

第一个风险就是用工业务真实性问题。正是因为用工平台模式下,平台与用工企业和个人之间只是合作关系,对用工业务的真实性几乎不可能客观鉴别,只能做合同形式认定。而平台对用工企业开具的是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着巨大的虚开专票刑事风险。在巨大利益面前,寄希望于平台上的所有用工企业都恪尽职守,真实用工而不只是为了避税,实在是有难度。平台作为关键单点,一旦爆发就是轰动全国的虚开大案。目前新闻爆出的用工平台案件都是出在业务真实性这个问题上。编者了解到,为了规避自身风险,还在运营的用工平台基本上都是采用行业黑名单的方式来应对,对于爆过雷的敏感行业用工拒绝接单。但是,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式根本无法从源头上杜绝虚开的风险,不是不爆,时候未到,说“刀口舔血“并不过分。

除了虚开,用工平台还有一个巨大的“灰犀牛“风险,虽然迄今为止没有爆发,但是迟来不是不来。用工平台目前都是按照经营所得为个体经营者申报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目前我国个税的税率有三种:一是综合所得,包括薪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四种所得类型,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高45%,需要汇算清缴;二是经营所得,按照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高35%,需要汇算清缴;三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四种所得类型,20%单一比例税率,无需汇算清缴。

按照个税法的立法本意,三个税率对应了三大类性质的个人收入。第一大类综合所得包含的是个人通过自己的工作时间和专业知识技能获得的报酬,体现的是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第二大类经营所得顾名思义是个人的经营行为获得的报酬,与综合所得的主要差异是,个人对经营行为需要承担自身时间精力以外的成本,包括办公场地、工具、雇佣人员等,简单的说就是需要自负盈亏,典型例子就是个体工商户;第三大类所得包含的内容指的是资产性收入,通俗理解为“被动收入“或”睡后收入“,无需劳动就能获得的收入。

那么,我们再来看目前用工平台上的用工任务,像目前比较热门的直播、网红、骑手、讲师、教师等用工类型,如果参照以上标准,很明显是通过花费个人时间精力和专业知识技能来获得报酬,完全不具备”自负盈亏“的经营特征,应该纳入综合所得而非经营所得来申报个税。为了享受核定征收政策而强行改变所得性质,既不合法,也明显有悖于税收公平性原则。这样的平台如何能谈合法合规?

“灵活用工”不是法外之地,“灵活用工”本没有错,但是如果只是披上“灵活用工”的外衣,并不能从实质上帮助用工企业合法合规,灵活用工平台还能灵”活“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