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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涉税刑事风险
来源:税乐服 | 作者:东方朱熹 | 发布时间: 604天前 | 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11月14日,德龙集团董事长戴国芳先生应邀出席了本届巴厘岛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B20)闭幕式。会后,印度尼西亚总统佐科单独会见了德龙集团董事长戴国芳!

       

       戴国芳,江苏常州人,1964年出生,今年58岁,知名财经作家吴晓波的《大败局》一书中“铁本案”的男主人公。戴国芳和融创集团的孙宏斌也是《大败局》众多经典商业案例中为数不多还能东山再起的民营企业家。

       戴的案例内容丰富,有兴趣的读者可自行考证,编者只是想引用戴国芳的案例来展示国内民营企业的真实状态。戴国芳2004年4月17日被公安部门羁押,涉嫌侵占耕地及骗取银行贷款等五项罪名。但是在2006年3月该案件唯一一次公开审理的时候,检方指控的罪名里,原先的五项罪名都没有了,变成了一个新罪名,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一直到2008年10月,戴国芳突然被常州市当地法院批准取保候审。2009年4月17日,距戴国芳被羁押之日起整5年的当日,铁本案终于宣判,当年45岁的戴国芳因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五年前,江苏铁本钢铁厂是常州市第二纳税大户,戴国芳也在“中国400富人榜”榜上有名。五年后,戴国芳重获自由,但是铁本再也没能爬起来。真金不怕火炼,十几年后的今天,戴国芳又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努力,重新站到了舞台中央。千帆过尽,归来仍是英雄。

       “中国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去监狱的路上”,是对过往时代的一个总结。过往的二十年,我们国家法治建设水平有了巨大提升,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保护也得到了社会共识,民营企业的守法意识也明显增强。铁本案这样的经济案件一审就是5年的情况,今后可能再也不会发生了。但是,像戴一样,没有被各种经济纠纷和经营风险打倒、最终倒在涉税犯罪下的企业和企业主却不在少数。直到今天,涉税刑事风险仍是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刑法》第201条至第209条,列举了13种涉及税务犯罪的罪名及构罪标准。随着全电发票的普及,诸如“非法出售、购买、伪造“发票的罪名已经很少见了,如今企业涉案高发的罪名主要有三个:虚开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骗取出口退税,逃税。特别说明:本文非法制专业类文章,为方便一般读者阅读,对罪名表述尽量通俗简化,如有不严谨之处请读者理解甄别。

       这里需要说明一个基本概念,违法与犯罪不是同一概念。违法的含义比犯罪要广。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构成犯罪。对于涉税违法行为,只有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常见的三个涉税罪名中,最高发的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莫属,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量刑标准门槛很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刑事责任是从1994年开始的,虚开税款达到1万元或者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就构罪,虚开税款达到100万元或造成国家税款50万元以上损失的最高可判死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才废除了该罪的死刑,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直到2018年,最高法才把构罪标准从1万元提到了5万元,最高无期徒刑的标准从50万元提升到250万元,提升了5倍。看看2018年之前的标准,老板们是不是都“瑟瑟发抖“。

2、罪名宽泛。刑法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四种情况都算虚开。开票方、受票方、过票方、第三方中介,一个都不放过,都被打击到了。

3、司法解释模糊。司法界对虚开专票罪如何解释构罪的争论过去数十年就没有停止过,存在着多种解释流派。最严厉的莫过于行为派只要出现了虚开行为且金额达标,就构成了犯罪;最宽松的则属结果派只有主观上有骗取税款的故意且实际造成了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才构成犯罪。还有多种介入二者之间的解释流派,没有统一的标准。类似的案件,不同地区司法机关执法差异很大,有的案子判无罪,有的案子判十年以上。当事企业如果碰到了支持行为说的司法部门,那就是百口莫辩,下场凄惨。

4、行业原罪。有不少行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一些行业惯用的商业模式和开票方式,俗称“行规“。而这些行规,在税务全面推行营改增和金税三期以后,变成了这些行业的”原罪“和”地雷“,一碰就炸。举几个例子,譬如废旧物资再生资源行业,废品收集点一般都不会向下游加工企业开具发票,而这些下游加工企业都是靠规模生存利润微薄,因为没有进项抵扣,只能想尽各种方式去获得进项抵扣发票降低税负,一不小心就掉进了虚开的窟窿。再譬如医药行业,高药价回扣是行业公开的秘密,为了实现回扣资金,药企基本上都逃不掉”虚开“的魔咒。要市场还是要合规,成了医药行业的电车难题。

另外两个常见的罪名,虚开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也表现出很强的行业属性和人群属性。近些年轰动全国的多起明星涉税案件,都是以逃税罪定罪,然后按照2009年颁布的刑法第七修正案对于逃税罪首罚不刑的规定,给予当事人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免于刑事处罚结案。

正是因为涉税的罪名存在着入罪门槛低、罪名宽泛、司法解释模糊和行业潜规则的特点,导致在很多实践的案例中,企业一旦被盯上,“涉税犯罪”往往被作为“兜底处理”的方案,几乎不可能全身而退。

不管是企业还是企业家,在刑事责任面前都极为脆弱,刑事风险都是不可承受之重。而涉税的刑事风险侵害主体是国家税收,距离每个个体都很近,“发病率”高,“病死率”也很高,因此防范变得尤为重要。

当然,企业说合规容易,如何做到合规却不容易,背后往往还有利益和市场的考量和权衡。给企业防范税务风险出谋划策的书籍文章有很多,编者另辟蹊径,从“发病过程”给出防范涉税刑事风险的思路和建议。

企业触发刑事风险一般会经历以下八个环节:

但凡对流程了解的专业人士都知道,以上环节越早控制,成本越低。一旦事情进入到经侦立案环节,国家司法机器就会启动,一旦启动惯性巨大,不达目的不会停止。那么,如果想防范涉税刑事风险,“风险预警”和“税务稽查”这两个环节尤为重要。

在编者指导的无数案例实践中,触发”风险预警”无外乎三种原因:

1、         被举报。

2、         税务系统报警。

3、         因为其他案件被查导致税务介入。

企业被举报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内部人举报,往往是经济利益矛盾引起,其次是同行或合作商举报。其中企业容易忽视且破坏性最大的往往是内部人举报,因为内部人对企业的“软肋”和“历史”都门清。如何做到“身正不怕影子斜”,是企业主经营过程中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

金三和金四系统的上线,让过去的被动式线下监管变成了今天的数字化主动监管。“专票”作为增值税制度的核心,“伸手必被抓”是常态。如今,企业触发系统报警,一般都是两个原因引起,一是增值税税负率和综合税负率明显偏低,背后体现的是账目问题和成本问题;二是合作的上下游企业出了发票问题,背后体现的是行业规范性问题和供应商选择问题。

至于因为其他案件被查,最典型的莫过于最近的“WYF8亿”案。背后的教训足够深刻,也非常有教育意义。

了解了“风险预警”的成因,预防也就有了针对性和方法。病了就吃药,没病就“管住嘴、迈开腿”。

而案子一旦进入到上级税务部门的“税务稽查“环节,一般都是税务部门掌握了明确的线索。这个时候,企业需要考虑的不再是如何”据理力争“,而是”及时止损“。实际案例中,绝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由于对涉税案件的处理都是”大姑娘上花轿,头一回“,碰到这种局面,要么是惊慌失措被动挨打,要么是侥幸心理希望蒙混过关。其实,这个时候,企业最应该做的是立即寻求专业机构的指导,积极与税务稽查部门沟通,争取行政处罚结案。因为,一旦进入到税务稽查环节,企业的主观态度和补救措施是税务部门判罚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果因为应对不当,被税务稽查部门移送经侦立案,就白白错失了“黄金时间窗口”,后面再想“花钱消灾”就难于上青天。

以上是企业防范涉税刑事风险的应对思路。企业如果能够很好的融入到日常经营管理之中,可以避免绝大多数的风险局面出现。当然,只要经营就很难避免不出错,要不然国内国际那么多知名大企业也不至于都在税务问题上栽跟头,他们肯定不是因为专业人员不够。所以,编者下篇文章专门讲解企业如何化解涉税刑事风险,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扫码关注税乐服公众号,持续了解企业合规的应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