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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钱如何缴税
来源: | 作者:东方朱熹 | 发布时间: 421天前 | 2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资金周转、企业发展,公司间互相借款的情形非常常见,大部分会约定利息,但也有企业间是无息借款。


一、企业间正常借贷,约定利息收入,应缴纳以下税:

(1)收息方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之间借贷在增值税上,属于“贷款服务”,根据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2)收息方收到利息收入后,还要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

(3)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印花税

二、企业如果签订无息借贷合同

1、如果是非关联方之间的无息借款。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所以,无偿借贷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既然没有收到实际的利息,一般情况下,按照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均可以税前扣除。而无息借款不涉及收入/支出,故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2、如果是关联方之间(企业集团内)的无息借款,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e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免征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也就是今年底到期。

(2)企业所得税

无息借款不涉及收入/支出,故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了解了以上政策,最后,我们看一个中国税务报报导的案例


深圳市A公司是2001年设立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建筑业,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税务人员在检查A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存在较大数额的长期挂账,存在资金往来拆借或少确认收入的税务风险。通过与A公司财务人员多次谈话沟通,并对A公司有关往来款台账、工程项目台账等资料一一核查,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一方面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将所贷资金无偿借给了四家公司使用,A公司与这四家公司均无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集团内的企业,也未按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经检查核实,A公司为非集团内部公司提供无偿借贷服务,没有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并将相应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存在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税务风险。该公司同时少缴纳了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最终,经税务人员辅导,并对资金借贷情况进行详细梳理,A公司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调增利息收入150.96万元,按规定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并缴纳了相应滞纳金,合计35.82万元

从这个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企业在对外提供贷款时,要看双方企业的企业性质和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并重视税费负担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作者 东方朱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