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乐服 TAX LAWFUL
热点资讯

 News Center

税案解析:一起私账收款逃税案例的启示
来源: | 作者:东方朱熹 | 发布时间: 421天前 | 21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起五年前的装修公司逃税罪案例,今天看仍然具有典型和教育意义,值得分析。

先看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404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林,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珠海市欣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8年1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伶,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1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公诉刑诉[2018]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犯逃税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换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林及其辩护人冯希、被告人曾某伶及其辩护人黎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林与陈某2成立了珠海市欣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欣美家公司),主营业务为装修类工程项目,陈某2以其朋友梁少娟的名义做该公司股东,被告人张某林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8日,欣美家公司进行股权变更,其中被告人张某林占股40%、被告人曾某伶占股30%、陈某2利用周某1的名义占股30%,公司由陈某2主要负责经营管理,被告人张某林任法定代表人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曾某伶任财务负责人。

欣美家公司于2016年1月正式开始营业,陈某2提议通过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替公司账户来接收营业收入的方式进行逃税,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均表示同意。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与陈某2在公司设立分别捆绑公司账户的POS机和捆绑周某1等人私人账户的POS机,在客户刷卡付款时,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等人主要使用周某1私人账户捆绑的POS机收取装修款。

另外,还使用其他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上述收取的营业收入均不入公司账户。同时,陈某2外聘一名会计仅按照公司账户的少量入账来申报纳税。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经税务部门检查,欣美家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84,989.06元、城建税人民币12,949.23元,偷税额合计人民币197,938.28元,该公司2016年度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7.49%。2017年9月21日,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欣美家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于同年10月13日下达强制执行催告书。至今,欣美家公司尚未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欣美家公司作为纳税人,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97.49%,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逃税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张茂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被告人张某林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张某林积极补缴税款,弥补国家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伶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曾某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被告人曾某伶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曾某伶积极补缴税款,悔罪态度良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后,被告人张某林委托家属于2018年10月26日代欣美家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曾某伶委托家属于2018年10月31日代欣美家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万元。并有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欣美家公司作为纳税人,采取少列、不列收入等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97,938.28元,占应纳税额的97.49%,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进行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有悔罪表现,且个人代公司分别补缴税款人民币5万元、1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从欣美家公司扣押的POS机三台、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手提电脑一台、POS机空白票一袋,属于欣美家公司用于逃税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林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曾某伶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POS机三台、黑色台式电脑主机一台、银色华硕牌N53S型手提电脑一台、POS机空白票一袋,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 剑

人民陪审员 王 炜

人民陪审员 吴祖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帆

书记员袁嘉睿

1、本案例已经过去了5年。欣美家公司虽然实体还存续,但是公司和股东都因涉刑后成了被执行人,举步维艰。法律意识淡泊引发的后果,让一家小公司和背后的家庭都堕入深渊,让人唏嘘。




2、刑法对逃税罪设置了“首罚不刑”的措施。逃税罪的“首罚不刑”主要原因还是逃税现象在某些行业仍然普遍,设计行政前置程序,是国家对大批民营企业主和个人纳税人的保护。当然,逃税罪本身的行政处罚也是非常严厉的,滞纳金、加上最高可以处以5倍的罚款,对于企业和个人纳税人,已经起到了足够的惩戒力度。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21年4月1日和2022年1月1日,我国税务机关又分两批实施了税收“首违不罚”清单,进一步扩大了涉税轻微违法的人性化措施。客观的说,法律法规对于民营企业的涉税问题是有一定包容度的。


私账收款在本案中的装饰工程行业属于“行业惯例”,直到现在,很多中小公司、甚至部分头部公司仍然存在类似的情况。或是源于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本案当事人在面对税务机关两次追缴都没有及时积极应对处理,白白浪费了阻却刑事责任的机会,最终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人财两空。


3、在本案中,单位作为逃税罪的犯罪主体;公司的相关责任自然人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会计通常不受波及;财务受老板指挥而没有合谋的,也可能免受责任追究。然而,在本案中,财务曾某可能因为基于多年合作对老板的信任和配合心态,没有对逃税行为提出反对意见,且事后被证明有获利,而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同谋,失去了免刑责的机会。“挣卖白菜的钱,操卖白粉的心”,曾某的教训也给一些涉税高风险行业的财务岗位提供了前车之鉴。

4、该案件最值得关注的是那2台绑定个人账户的POS机。央行近些年不断出台对POS支付的管理新规,对POS机尤其是个人账户的监管日趋收紧严格,以防范打击跨境赌博、电信诈骗、套现洗钱以及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央行从技术层面加强了措施:一是通过核对实际交易位置等措施,识别特约商户收款条码相关风险;二是要求支付清算协会区分个人、商户等不同用户类型制定规则,明确个人或商户可申请的收款条码数量、条码有效期、收款笔数及金额等限制,并对具备明显经营特征的个人纳入特约商户管理。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监管“撞枪口"案例。


5、逃税金额达到应纳税额的10%就可以被追究刑责。本案中的逃税金额被认为占应纳税额的97.49%,账内收入几乎为空。这样粗暴的逃税行为,让公司收入明显和公司实际的经营状况严重不匹配,暴雷只是时间问题。该案从2016年初公司开业到2017年被税务稽查只有短短的1年多时间,这么快的速度,可谓偶然中蕴含着必然逻辑,若干个要素都被凑齐了。

6、批发零售、房地产销售、建筑、汽车销售、跨境电商等行业都是属于现金交易重点监控管理的行业。本案例发生的2017年,金税三期还未全面上线,大额现金交易的监管措施也远不如今日,本案中两位涉案当事人都被判处了实刑(虽然是“实报实销”),当时环境下这样偏重的判例还是不多见的。今年是金税四期元年,我们在税乐服之前的文章《行观|金税四期,高净值人群的罗生门》中专门探讨过,私账收款监管将是金税四期重点升级的技能。虽然只过去了5年,这些高风险行业面临的合规压力空前加大。类似这样的案件将进入高发期,对于老板来说,不可侥幸。

关于企业如何防范涉税风险,可以参考税乐服文章《企业如何防范涉税刑事风险》。关注税乐服,了解更多企业合规知识。


作者 东方朱熹

--------------------------------------------------------------------------

关于我们

税乐服,作为全国领先的全流程税务合规顾问服务机构,提供面向企业和个人的税务合规顾问服务,让客户远离税务风险,合理合法合规纳税。税乐服顾问团队积累了15年的税务合规方案经验,超过2000个实操案例沉淀,顾问业务涵盖税务体检、风险处置和规划方案。税务体检帮助企业前置排查税务风险,风险处置帮助企业沟通涉税争议、涉税风险化解,规划方案帮助企业完成税务合规体系建设,享受国家和属地财税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