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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LP转让合伙份额如何纳税
来源: | 作者:东方朱熹 | 发布时间: 303天前 | 23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避免股权表决权被稀释,强化自身对企业的控制权,创业型企业往往会倾向于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来搭建员工持股平台,将被激励对象的股权统一纳入到员工持股平台持股。
被激励员工实际并不持有公司的股权,但是可以享受公司的分红权。公司完成股改或IPO以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才需要被穿透,按照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逻辑缴税,自另当别论,本文不展开讨论。
本文讨论的是,一般情况下,在一级市场,被激励对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员工会有离职和入职。那么,当员工持股平台LP转让合伙份额时,该如何纳税呢?
如果是合伙企业层面转让被投资公司股权,
其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纳税人,对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税。没有争议。
然而,如果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
实务中,该行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税,还是比照“股权转让”以“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存在争议。
目前各地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税
依据民商法规定,合伙企业非法人单位,不具有所得税层面的纳税主体资格。
按照财税【2009】91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视同退出合伙企业,并取得收入。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税。
当然,上述观点主要集中在新《个税法》实施以前,税务征管实践对于合伙份额转让如何征税定性上较为模糊。针对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税务机关倾向都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二、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
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而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即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
三、先按退伙清算缴纳5%-35%个税,再按溢价缴纳20%个税
按照财税【2008】65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述所得,具体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不同于公司类法人企业,公司是法律上的拟制人,具备所得税层面的纳税主体资格,公司股东(自然人)只有在从公司取得分红(分配利润)时,才产生个税缴纳义务。
而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无论当年是否向投资人分配利润,合伙人均应当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换句话说,如果合伙企业产生了利润但未向合伙人分配利润,企业留存的利润实质上是完税的。
一方面,当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时,包含有合伙企业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如果简单的对全部的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实际上对已经完税的留存利润进行了二次征税。
另一方面,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可能发生在纳税年度期间,且合伙企业账面产生了当年度尚未缴纳个税的经营所得。当转让年度尚未缴纳个税的经营所得按比例“分”至转让合伙人的税率超过20%时,如果简单的对全部的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则会导致合伙人少缴个税。
结论:在合伙企业利润未进行分配或者当年度存在合伙利润未进行汇算清缴纳税时,对合伙份额的转让行为直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可能会出现对同一收入重复征税或者纵容纳税人逃税的可能性。
因此,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取得的收入不加区分地直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可能导致重复征税或者少缴税的结果,均违背税收公平基本原则。
为了解决上述税收上的不公平,实务中,就有不少税务机关对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进行拆分处理,即:
(1)先对合伙人按退伙处理,针对合伙份额转让当年应归属到转让合伙人的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2)视同退伙处理后,如转让合伙人取得的收入有超出清算所得的溢价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对于上述第(1)步的处理,不会有太大争议;但是对于第(2)步的处理,在考虑溢价收入时,是否要扣除以前年度已完税的留存利润,给税务机关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
最后,我们看一个地方税务局对于LP退伙如何纳税的答复。

浙江税务局: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3年10月16日

问题内容:合伙企业发生自然人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税所得税?急盼复,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综上,具体案例中,合伙企业LP转让份额的具体如何缴税,仍然需要看当地税务部门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