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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来源:税乐服 | 作者:东方朱熹 | 发布时间: 476天前 | 2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持股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类,不同持股主体的所得应缴纳的税额差异很大。股东来自持股公司的所得主要包括分红及股权转让所得,在公司上市之前,不同的持股主体税收负担差异如下:

一、分红所得:

(1)自然人持股,按分红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

如果是个人合伙人;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公司合伙人,合伙企业层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合伙人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分红给公司股东,股东再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持股主体是公司制法人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该分红来自居民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终个人股东获取所得时,仍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所得:

(1)自然人持股,转让股权所得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个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该合伙企业按照《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8号公告规定,进行了创投企业备案,且选择按单一基金核算的方式去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了备案登记,则个人合伙人可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公司合伙人,合伙企业层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合伙人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分红给公司股东,股东再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如果持股主体是公司制企业,对于转让股权的收入,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分红给公司股东,股东再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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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从税务成本来看,自然人持股的成本可能是最低的。但即使是这样,大多数创始团队也不愿意去缴此个税。在实践中究竟如何去应对呢?税乐服建议创始团队的股权大部分由合伙企业或者公司主体持股,增加灵活性。

这是因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较差,股权转让并非股东所得的主要来源,所得主要来自红利(通过其他应收款挂账超过1年,税务上也视同分红),此时可以考虑由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当作持股主体,降低个人所得税负。

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分红前可以先弥补亏损后再纳税,自然人持股则没有这样的便利。

如果公司由自然人持股,而且积累了大量的未分配利润,为了改制上市(创业板、科创板股本至少3000万元,主板股本至少5000万元),其中留存收益折股的部分需要缴纳20%所得税。如果主要由公司制法人企业持股,则可以大幅度节约上市的成本。

公司还可以选择在IPO之前先行在新三板挂牌,利用新三板挂牌的中介机构成本较低,以及分红、股权转让均比照上市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节省税务成本。

如果在上市之前引进新投资者,新股东允许原股东部分套现,可以通过先让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个人,再由个人溢价转让,避免公司双重纳税,达到节省税务成本的目的。

除此之外,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可以灵活选择纳税地。如果纳税地在税优园区,可以享受当地的财政扶持政策,这也是自然人持股不具备的优势


作者 东方朱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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